跟國稅局討價還價 Part 2
上週談到跟國稅局討價還價,讀者們的反應都很熱烈,似乎咱們可爭了一口氣,這下子跟國稅局平起平坐,誰也不要怕誰!雖說有理走遍天下,但到了國稅局這個“理”字可還需經得起考驗才行。
2013年一位加州居民自己申報所得稅,當年的電子税表沒有傳送成功,而當事人也一時的疏忽沒有即時發現,導致產生了不少的罰款。當事人事後向稅務法庭申請辯訴,以下是當事人使用的理由:
• 當事人盡了美國公民的義務在當年申報所得稅,只是沒有傳送成功而已;
• 當事人當年銀行的帳戶裡確實有足夠的錢來支付欠的稅,因此沒有拖延申報稅的動機;
• 當事人願意在法官面前宣示以上的話都是真的。
這個官司後來還是輸了。稅務法庭不管當事人銀行裡到底有沒有足夠的錢來支付欠的稅,或在法官面前宣示說的話是否真假,稅務法庭只在乎為什麼當事人沒有即時發現稅表並沒有傳送成功,而導致國稅局沒有準時收到它的稅金,因此裁定辯訴的道理根本不是道理,而判當事人敗訴。所以您的“理”字,還是必須得合情合理,站得住腳才行喔!